《關于規范國內氮肥市場秩序自律公約》
發布時間:2009-06-12
為更好地適應國際、國內化肥市場變化,防止市場大幅波動,避免價格大起大落,鼓勵氮肥企業開展公平競爭,加強營銷管理,規范市場競爭秩序,維護國內氮肥市場的相對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國家政策、法規,結合氮肥行業實際,中國氮肥工業協會制定了《關于規范國內氮肥市場秩序自律公約》。該公約在征求氮肥企業意見后已在中國氮肥工業協會第四屆理事會第四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后執行。
該公約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保持供需平衡是穩定氮肥市場的基本條件,市場發生較大變化時,氮肥生產企業應主動通過調控產量、優化品種結構等措施促進供需平衡,避免盲目的價格競爭。
二、要建立氮肥行業內出口協調機制,有效利用國際市場調劑國內市場,克服氮肥長年生產與季節性銷售的矛盾。在國內用肥旺季,氮肥生產企業應優先供應國內市場,嚴格控制氮肥出口數量。
三、堅持產品合理價位原則。氮肥企業要用好產品定價自主權,發揮好價格杠桿的調節作用,產品定價既要反映市場供需,也要反映產品價值。既要注重提高企業效益,也要考慮消費者的承受能力、上下游產品的合理比價關系,以及國際市場價格情況,使產品價格保持相對合理,防止低價傾銷、不正當競爭的現象。
四、大型氮肥企業,特別是特大型企業要充分發揮穩定市場的主導作用,要根據市場變化合理確定定價周期,提倡長周期定價方式。氮肥企業要守信用、講信譽,要按照《合同法》簽訂產品銷售合同,合同一經簽訂不隨意變更。
五、氮肥企業要按照《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要求,做到產品定價規范、公開、公平、合理,反對售價低于成本傾銷產品。市場平穩情況下堅持產品售價不低于完全成本;市場需求減少、庫存大量增加、銷售困難情況下,要堅持低于制造成本不銷售,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
六、氮肥企業之間要加強市場供需情況和價格信息的溝通和交流,正確分析市場變化,加強價格信息調研,防止氮肥價格大起大落。要認真落實《反壟斷法》和《價格法》,不聯合制定統一價格,排除、限制競爭,不損害消費者利益。
七、建立、健全企業內部定價機制。企業內部要建立價格管理制度和價格管理機構,包括建立及時、準確的市場價格信息收集和分析系統,科學、有效的定價機制和決策管理系統,規范內部定價程序,減少價格制定的隨意性和盲目性。
八、建立穩定的銷售渠道和網絡。氮肥企業要加強市場開拓和銷售渠道建設;完善企業內部銷售考核體系,把產品產銷率與產品利潤率一起考核;加強企業配送和現代物流體制建設,培育現代市場物流體系。
九、發揮中國氮肥工業協會交流平臺作用,建立市場監測機制,及時對本地區市場狀況、價格信息進行分析和研究,正確判斷市場價格走勢,交流企業營銷經驗。
十、在氮肥市場出現較大波動和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時,中國氮肥工業協會應適時召開市場供需和價格形勢分析會議,通報有關情況,研究行業經濟運行的重大問題,制定穩定市場的措施。
十一、對違反自律公約的行為,中國氮肥工業協會要及時給以制止和協調。對違約單位根據違約危害情況,分別實行違約企業通報批評、行業內部通報、社會公開通報、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依法查處并給以處罰。
十二、中國氮肥工業協會要定期向氮肥企業通報氮肥生產、進出口和國內外市場價格變化等情況,提出后期市場運行應關注的問題,必要時在行業內定期公布主要產品行業平均成本。氮肥企業要及時向中國氮肥工業協會報送本企業價格和產量、庫存等資料。
十三、本自律公約經中國氮肥工業協會理事(擴大)會討論通過,國內氮肥企業遵照執行。
十四、本自律公約由中國氮肥工業協會負責解釋。
(來源:農博網--中國化肥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