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積極穩妥地引導和扶持家庭農場健康發展
發布時間:2014-03-20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今年中央1號文件進一步提出,要以解決好地怎么種為導向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引導和扶持家庭農場發展,是推動農業經營方式創新、解決好地怎么種的重要途徑。為此,必須準確把握家庭農場的基本特征,充分認識其發展的重要意義,積極穩妥地引導和扶持家庭農場健康發展。
一、準確把握家庭農場的基本特征
近年來,我國家庭農場發展開始起步,正成為一種新型的農業經營方式。據農業部調查統計,截至2012年底,全國有符合統計條件[①]的家庭農場87.7萬個,經營耕地面積達到1.76億畝,占全國承包耕地總面積的13.4%;平均每個家庭農場經營耕地面積達到200.2畝,2012年每個家庭農場經營收入達到18.47萬元。總結各地實踐,家庭農場是指以農民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利用家庭承包土地或流轉土地,從事規模化、集約化、商品化農業生產,以農業經營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業生產經營單位,是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升級版”。準確把握我國家庭農場的基本特征,既要借鑒國外家庭農場的一般特性,又要切合我國基本國情和農情。具體可從以下四個方面來把握:
第一,以家庭為生產經營單位。家庭農場的興辦者是農民,是家庭。相對于專業大戶、合作社和龍頭企業等其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家庭農場最鮮明的特征是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家庭為基本核算單位。家庭農場在要素投入、生產作業、產品銷售、成本核算、收益分配等環節,都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繼承和體現家庭經營產權清晰、目標一致、決策迅速、勞動監督成本低等諸多優勢。家庭成員勞動力可以是戶籍意義上的核心家庭成員,也可以是有血緣或姻緣關系的大家庭成員。家庭農場不排斥雇工,但雇工一般不超過家庭務農勞動力數量,主要為農忙時臨時性雇工。
第二,以農為主業。家庭農場以提供商品性農產品為目的開展專業化生產,這使其區別于自給自足、小而全的農戶和從事非農產業為主的兼業農戶。家庭農場的專業化生產程度和農產品商品率較高,主要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生產,實行一業為主或種養結合的農業生產模式,滿足市場需求、獲得市場認可是其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家庭成員可能會在農閑時外出打工,但其主要勞動場所在農場,以農業生產經營為主要收入來源,是新時期職業農民的主要構成部分。
第三,以集約生產為手段。家庭農場經營者具有一定的資本投入能力、農業技能和管理水平,能夠采用先進技術和裝備,經營活動有比較完整的財務收支記錄。這種集約化生產和經營水平的提升,使得家庭農場能夠取得較高的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和勞動生產率,對其他農戶開展農業生產起到示范帶動作用。
第四,以適度規模經營為基礎。家庭農場的種植或養殖經營必須達到一定規模,這是區別于傳統小農戶的重要標志。結合我國農業資源稟賦和發展實際,家庭農場經營的規模并非越大越好。其適度性主要體現在:經營規模與家庭成員的勞動能力相匹配,確保既充分發揮全體成員的潛力,又避免因雇工過多而降低勞動效率;經營規模與能取得相對體面的收入相匹配,即家庭農場人均收入達到甚至超過當地城鎮居民的收入水平。
二、充分認識發展家庭農場的重要意義
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發展進入新階段,應對農業兼業化、農村空心化、農民老齡化的趨勢,亟需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家庭農場保留了農戶家庭經營的內核,堅持了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適合我國基本國情,符合農業生產特點,契合經濟社會發展階段,是引領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的有生力量。
第一,發展家庭農場是應對“誰來種地、地怎么種”問題的需要。一方面,大量青壯年勞動力離土進城,在一些地方出現農業兼業化、土地粗放經營甚至撂荒,需要把進城農民的地流轉給愿意種地、能種好地的專業農民;另一方面,一些地方盲目鼓勵工商企業長時間、大面積租種農民承包地,既擠占農民就業空間,也容易導致“非糧化”、“非農化”。培育以農戶為單位的家庭農場,則是在企業大規模種地和小農戶粗放經營之間走的“中間路線”,既有利于實現農業集約化、規模化經營,又可以避免企業大量租地帶來的種種弊端。
第二,發展家庭農場是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需要。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傳統農戶小生產與大市場對接難的矛盾日益突出,使一些人對家庭經營能否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產生疑問。在承包農戶基礎上孕育出的家庭農場,既發揮了家庭經營的獨特優勢,符合農業生產特點要求,又克服了承包農戶“小而全”的不足,適應現代農業發展要求,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廣闊的發展前景。培育和發展家庭農場,很好地堅持了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完善了家庭經營制度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
第三,發展家庭農場是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和提高務農效益,兼顧勞動生產率與土地產出率同步提升的需要。土地經營規模的變化,會對勞動生產率、土地產出率產生不同的影響。如果土地經營規模太小,雖然可以實現較高的土地產出率,但會影響勞動生產率,制約農民增收。目前許多地方大量農民外出務工,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經營規模過小,務農效益低。戶均半公頃地,無論怎么經營都很難提高務農效益。當然,如果土地經營規模過大,雖然可以實現較高的勞動生產率,但會影響土地產出率,不利于農業增產,也不符合我國人多地少的國情農情。因此,發展規模經營既要注重提升勞動生產率,也要兼顧土地產出率,把經營規模控制在“適度”范圍內。家庭農場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在綜合考慮土地自然狀況、家庭成員勞動能力、農業機械化水平、經營作物品種等因素的情況下,能夠形成較為合理的經營規模,既提高了務農效益和家庭收入水平,又能夠實現土地產出率與勞動生產率的優化配置。
第四,發展家庭農場是借鑒國際經驗教訓,提高我國農業市場競爭力的需要。隨著農產品市場的日益國際化,如何提高農戶家庭經營的專業化、規模化水平,以確保我國農業生產的市場競爭力,是我們必須從長計議、作出前瞻性戰略部署的重大課題。環顧世界,在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如何培育農業規模經營主體,主要有兩個誤區:一是一些國家盲目鼓勵工商資本下鄉種地,導致大量農民被迫進城,形成貧民窟,給國家經濟社會轉型升級造成嚴重影響。二是一些國家和地區長期在保持小農經營與促進規模經營之間猶豫不決,導致農業規模經營戶發展艱難,農業市場競爭力始終上不去甚至下降。從長遠講,提升我國農業市場競爭力必須盡快明確發展家庭農場的戰略目標,建立健全相應的引導和扶持政策體系,促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發展。
三、積極穩妥地引導和扶持家庭農場發展
我國家庭農場剛剛起步,其發展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目前,發展家庭農場雖然具備了前所未有的機遇,但仍面臨著諸多條件限制和困難。工作中,我們要充分認識發展家庭農場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堅持方向性與漸進性相統一,認清條件、順勢而為,克服困難、積極作為。
第一,認清條件,因地制宜。家庭農場的發展與土地適度集聚分不開,而土地適度集聚又必須與二三產業發展和農村勞動力轉移相適應,不能人為超越。只有農村勞動力大量轉移、一家一戶的小規模農戶流轉出承包地成為可能,才具備家庭農場集聚土地的條件。而我國工業化、城鎮化的發展是一個長期過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又不平衡,這就決定了家庭農場發展的長期性、艱巨性。引導家庭農場健康發展,必須從我國當前所處的發展階段和各地實際出發,科學把握條件,因地制宜、分類指導,防止拔苗助長、一哄而上。要充分認識到,在相當長時期內普通農戶仍是農業生產經營的基礎,在發展家庭農場的同時,絕不能忽視普通農戶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引導土地經營權向家庭農場流轉。除了自家少量承包地外,家庭農場的大部分經營土地需要通過租賃其他農戶承包地的方式獲得,這也決定了我國家庭農場的重要特征是租地農場。從國外經驗看,租地農場發展往往面臨租金負擔重、租期短且不穩定的約束,這也正是人多地少的東亞國家家庭農場發展緩慢的重要原因。目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不到位、權能不完善;農村土地流轉服務平臺不健全、流轉信息不暢通;工商資本盲目下鄉租地,推動租金過快上漲,都使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面臨不少困難。為此,要抓緊抓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為土地經營權流轉奠定堅實基礎;建立健全土地流轉公開市場,完善縣鄉村三級服務和管理網絡,為流轉雙方提供信息發布、政策咨詢、價格監測等服務;加強土地流轉合同管理,提高合同履約率,依法保護流入方的土地經營權,穩定土地流轉關系。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對長期流轉出承包地的農戶給予獎補。
第三,引導家庭農場形成合理的土地經營規模。家庭農場的土地經營規模并非越大越好,規模過大不僅會超出家庭成員勞動能力,導致土地產出率下降,而且也不符合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農情。按照與家庭成員的勞動能力和生產手段相匹配、與能夠取得相對體面的收入相匹配,引導家庭農場形成適度土地經營規模。據調查,現階段從事糧食作物生產的,一年兩熟制地區戶均耕種50-60畝、一年一熟制地區戶均耕種100-120畝,就大體能夠體現上述“適度性”,使經營農業有效益,使務農取得體面收入。當然,這種“適度”因自然條件、從事行業、種植品種及其生產手段等不同而有差異。鼓勵各地充分考慮地區差異,研究提出本地區家庭農場土地經營規模的適宜標準。要防止脫離當地實際,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的傾向,人為歸大堆、壘大戶。
第四,加強對家庭農場經營者的培養。目前大多數家庭農場發源于傳統的承包農戶,經營者文化水平總體較低,缺乏技術和經營管理能力。要加快培育新型職業農民,逐步培養一大批有文化、懂技術、會管理的家庭農場經營者。完善相關政策措施,鼓勵中高等學校特別是農業職業院校畢業生、務工經商返鄉人員興辦家庭農場。鼓勵家庭農場經營者通過多種形式參加中高等職業教育,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農民技術職稱。
第五,健全對家庭農場的相關扶持政策。家庭農場開展規模化生產經營,對信貸、保險、設施用地、社會化服務等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將家庭農場納入現有支農政策扶持范圍并予以傾斜,重點支持家庭農場穩定經營規模、改善生產條件、提高技術裝備水平、增強抵御自然和市場風險能力等。建立家庭農場管理服務制度,增強扶持政策的精準性、指向性。強化面向家庭農場的社會化服務,引導家庭農場加強聯合與合作,有效解決家庭農場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作者系農業部總農藝師)
[①]農業部調查統計的家庭農場共列出了七個條件,主要包括:農場經營者應具有農村戶籍(即非城鎮居民);以家庭成員為主要勞動力;以農業收入為主;經營規模達到一定標準并相對穩定【從事糧食作物的,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的土地經營面積達到50畝(一年兩熟制地區)或100畝(一年一熟制地區)以上;從事經濟作物、養殖業或種養結合的,應達到縣級以上農業部門確定的規模標準】。
(文章來源:農業部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