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類新型肥料國家將不予登記
發布時間:2014-07-25
對于新型肥料生產企業來說,沒有標準就意味著無法評估生產的產品能否面世。針對肥料抽查中管理較為嚴格的登記證與標簽問題,國家化肥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副主任劉紅芳表示,一個肥料登記證允許有一個或多個產品標簽,并且允許在單一養分含量、適宜范圍、使用說明和包裝規格等方面存在差異。若標簽內容完全相同的,應使用同一種標簽。此外,劉紅芳還提醒生產企業在登記產品時需注意的問題,如肥料登記商品名稱應以登記證為準,企業不得隨意增減或改動等。
劉紅芳指出,以下五類新型肥料農業部將不予登記:
一、原料組成可能存在潛在使用風險,或尚需對其使用效果進行探究的產品。
二、將普通肥料產品經過簡單工藝混配加工制成的,產品性能沒有明顯的提升,且技術指標不穩定的產品。
三、有機水溶肥料沒有完備的有機廢棄物降解生產設備和條件,僅將原料經過簡單工藝混配加工制成的產品。例如申請微量元素水溶肥料造粒的登記產品,主要用于摻混肥料原料。從肥料使用的科學性、安全性考慮,造粒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不予登記。
四、沒有成熟的標準方法,或所提交的檢驗方法無法用于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判定的產品。
五、硒不作為肥料登記證標注的技術指標。
劉紅芳指出,以下五類新型肥料農業部將不予登記:
一、原料組成可能存在潛在使用風險,或尚需對其使用效果進行探究的產品。
二、將普通肥料產品經過簡單工藝混配加工制成的,產品性能沒有明顯的提升,且技術指標不穩定的產品。
三、有機水溶肥料沒有完備的有機廢棄物降解生產設備和條件,僅將原料經過簡單工藝混配加工制成的產品。例如申請微量元素水溶肥料造粒的登記產品,主要用于摻混肥料原料。從肥料使用的科學性、安全性考慮,造粒微量元素水溶肥料不予登記。
四、沒有成熟的標準方法,或所提交的檢驗方法無法用于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判定的產品。
五、硒不作為肥料登記證標注的技術指標。
(來源:山西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