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法律糾紛淺析
發布時間:2012-04-08
“物業”、“業主”、“物管公司”等詞語都是上世紀八十年代由香港傳入內地,并被廣大人民群眾逐步的接受并熟知。這些新事物的出現也是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發展、城市人口急劇膨脹后的必然結果。在此大前提下,國家也出臺了相應的法律制度,用于規范物業服務管理公司及相關聯的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行為和權利義務。隨著城鎮居住形態的不斷改變和發展,物業服務管理公司和業主之間、業主與業主之間以及業主與市政各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日趨復雜。單純依靠現有的規章制度、行業慣例及道德規范已無法完全調整各方面的關系,因此國家及地方政府也在不斷的修改和出臺新的法規和地方條例。但由于經濟的高速發展,使得現有的法律規范相對表現滯后。許多新的情況、新問題在處理的時候都難以找到非常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就是需要我們對新出現的情況和問題進行綜合研究,根據法律規定的處理原則,結合行業慣例以及約定俗成給出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處理方案。
因此我們首先要研究物業服務法律糾紛出現的根源,物業服務過程中出現糾紛是我們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尤其是物業服務公司更是不愿意出現任何的矛盾。但現實中確實存在這樣和那樣的問題,我們要想很好的解決就必須從根本上找出糾紛的根源。
糾紛的根源大體有以下五個方面:1、房地產開發過程遺留下來的問題。2、物業服務公司自身運營中的矛盾。3、物業交接中出現的糾紛因素。4、物業服務合同條款約定不明造成的糾紛。5、后期物業服務中出現的糾紛。
以上只是從大的方面列舉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可能出現的糾紛,當然并不能全面涵蓋實際管理活動中出現的問題。有糾紛就要有解決的方法,在物業管理工作中,我們從四個方面尋找解決糾紛的方法:1、制定、完善各項規章制度。2、提高管理人員的管理素質和工作效率。3、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4、嚴謹、細化物業服務合同。
實踐中,物業公司經常將服務管理行為寄希望于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業規范或者說行業慣例。其實不然,由于經濟的高速發展,出現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寄希望于相對滯后的法律、法規,只能讓物業公司交付更多的學費。
物業管理行業在我國目前仍然屬于一個新興行業,在管理模式上還需要政策、法律的支持。但在發展的初級階段,我們要努力尋找公司發展的方向。物業管理糾紛肯定不止本文所記述的這些,更多的問題需要我們共同的研究和探討!
(物業公司 郭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