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企業所得稅法之變革
發布時間:2008-09-03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形勢的要求,為各類企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根據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的精神,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充分借鑒國際慣例,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企業所得稅法),同日胡錦濤主席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與原稅法相比的重大變化
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相比,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重大變化,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法律層次得到提升,改變了過去內資企業所得稅以暫行條例(行政法規)形式立法的做法;二是制度體系更加完整,在完善所得稅制基本要素的基礎上,充實了反避稅等內容;三是制度規定更加科學,借鑒國際通行的所得稅處理辦法和國際稅制改革新經驗,在納稅人分類及義務的判定、稅率的設置、稅前扣除的規范、優惠政策的調整、反避稅規則的引入等方面,體現了國際慣例和前瞻性;四是更加符合我國經濟發展狀況,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建立稅收優惠政策新體系,實施務實的過渡優惠措施,服務我國經濟社會發展。
二、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主要內容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統一,并規定了兩個方面的過渡政策。具體是:統一稅法并適用于所有內外資企業,統一并適當降低稅率,統一并規范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統一并規范稅收優惠政策,統一并規范稅收征管要求。除了上述“五個統一”外,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兩類過渡優惠政策。一是對新稅法公布前已經批準設立、享受企業所得稅低稅率和定期減免稅優惠的老企業,給予過渡性照顧。二是對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過渡性稅收優惠。同時,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為了保證新企業所得稅法的可操作性,實施條例按照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框架,對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逐條逐項細化,明確了重要概念、重大政策以及征管問題。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了界定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若干重要概念,如實際管理機構、公益性捐贈、非營利組織、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等;二是進一步明確了企業所得稅重大政策,具體包括: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和標準,資產的稅務處理,境外所得稅抵免的具體辦法,優惠政策的具體項目范圍、優惠方式和優惠管理辦法等;三是進一步規范了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的程序性要求,具體包括特別納稅調整中的關聯交易調整、預約定價、受控外國公司、資本弱化等措施的范圍、標準和具體辦法,納稅地點,預繳稅和匯算清繳方法,納稅申報期限,貨幣折算等。
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出臺后,對企業所得稅的基本稅制要素、重大政策問題以及主要的稅收處理作了明確,但由于企業所得稅涉及各行各業,與企業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密切相關,還無法做到對所有企業、所有經濟交易事項的所得稅處理逐一規定。比如實施條例中僅規定了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原則,沒有對各種形式的企業重組的所得稅處理予以具體明確;居民企業匯總納稅的所得稅管理也沒有作具體規定。因此,針對企業所得稅制度的特點,結合我國二十多年的稅收立法實踐,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出臺后,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還將根據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針對一些具體的操作性問題,研究制定部門規章和具體操作的規范性文件,作為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配套制度。通過這樣制度安排,形成企業所得稅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及其規范性文件的三個層次的制度框架,形成一個體系完備、符合國際慣例、便于操作的企業所得稅制度體系。(財務審計部王鵬)